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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1986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0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1500元;2006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2009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元;2017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3000元;2018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武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强县看守所。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4日晚23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在武强县**商厦旁边工地上盗窃钢筋35根。经武强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钢筋的总价格为人民币1050元。

2.2020年8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在武强县**路**药房门口附近盗窃自行车一辆。经武强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的价格为人民币170元。

3.2020年8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在武强县**局门口附近盗窃脚手架钢管卡子50个。经武强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脚手架钢管卡子的总价格为人民币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伟伟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武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和举证、质证提纲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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