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5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3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7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郭某甲来到隆回县**镇**村,发现罗某某家中无人之后,沿罗某某车库旁边的木架子爬上车库,从车库顶进入罗某某屋内,在被害人罗某某卧室内盗窃现金1400元后逃离现场。
2.2018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郭某甲来到隆回县**镇**村,在陈某乙家吃饭后,从被害人陈某乙餐厅塑料柜子上摆放的奶粉盒中盗窃现金1200元后逃离现场。
3.2018年10月4日,被告人郭某甲发现被害人郭某丙堆放在隆回县**镇***开发区的空坪里堆放着废旧水泥编织袋后,到隆回县**镇**公司找王某丙联系,贩卖这些废旧水泥编织袋。王某丙联系王某乙收货。王某乙与郭某甲一起来到**镇漾水坨开发区的空坪,与郭某甲商量好总价格900元,郭某甲同意并拿到钱后离开现场。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废旧水泥编织袋的市场中等价为人民币1848元。
4.2018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郭某甲来到隆回县**镇**村李某乙家玩,趁李某乙及其家人不注意,拿走李某乙放在电视机柜上的摩托车钥匙后,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屋外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000多元的摩托车盗走,并以3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抵押给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申某某与卖废旧编织袋老板的微信记录截图、隆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郭某乙、李某甲、王某甲、陈某甲、尹某某、申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阮某甲、阮某乙、阮某丙、阮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丙、罗某某、陈某乙、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剑锋
肖雨其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郭某乙、李某甲、王某甲、陈某甲、尹某某、申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阮某甲、阮某乙、阮某丙、阮某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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