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郭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五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郭某甲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在五河县城关镇新华书店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一辆爱玛牌两轮踏板电动车盗走,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电动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3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乙、郭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
6.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海峰
检察官助理:郭晨曦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安徽省五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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