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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乡**村**组,归案时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智家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7年11月26日被岚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20年**月**日被抓捕归案,同年6月1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4日被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 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7月4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对被害人郭某乙、梁某某(二人系夫妻)家的驴吃了其的庄稼,心生不满,骑摩托车来到被害人郭某乙夫妻所在的岚县土裕乡陈家庄村上陈家庄小组,在郭春生主房背面与郭某乙发生争执,随后双方撕扯在一起,期间,郭某甲持刀将郭某乙右上腹、左下腹及左肩胛处各捅一刀,并将试图拉架的梁某某左腹部捅了一刀。案发后,郭某甲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郭某乙胃破裂构成重伤;腹膜炎、肠梗阻构成重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伤。梁某某肠破裂构成重伤;腹部皮肤裂伤构成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郭某甲大哥郭凤生支付二被害人5000元治疗费。

被告人郭某甲于2020年**月**日被岚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郭某乙、梁某某的陈述;3.证人牛某某、郭某戊、杨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诊断证明书等书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红

检察官助理:杨梅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被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被害人、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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