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现住址: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7日,被告人郭某甲在得知郭某乙、郭某丙组织渣土车往孟津县**镇**村**组沟内填土盈利的情况后,先以面包车挡路组织通行,后又称填土地点有自家爷爷辈的老宅(经查90年代已还耕),并威胁郭某乙、郭某丙要向环保部门举报其非法填土的行为,郭某乙、郭某丙无奈之下给郭某甲送现金五千元和一条红旗渠烟。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郭某甲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郭某丁、郭某戊证言;3.被害人郭某乙、郭某丙陈述;4.被告人郭某甲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亚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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