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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故意杀人案)_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丽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2502196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住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龙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甲与被害人沈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郭某甲因睡眠问题,在被害人沈某某及其女儿郭某某陪同下前往龙泉市人民医院就诊。次日,郭某甲经医生诊断为酒精性特指精神和行为障碍,并开具治疗药物奥氮平片和帕罗西汀片。被告人郭某甲服用上述药物后感觉身体不适,怀疑被害人沈某某要毒害其,产生先杀害沈某某后自杀的想法,并准备“敌敌畏”用于自杀。

2019年5月21日晚21时30许,被告人郭某甲从其位于龙泉市**镇**村大枫树后面的家中一楼楼梯下取出一根木棍,并持木棍到二楼客厅对在沙发上准备睡觉的被害人沈某某头部连续击打,沈某某抢过木棍朝郭某甲头部回击。后被告人郭某甲用双手掐住沈某某的脖子,直至沈某某停止呼吸。经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系遭捂压口鼻及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郭某甲将沈某某杀害后,回到一楼喝酒并拨打电话给其妹夫叶某某,告知叶某某其已经将沈某某杀死,并准备喝“敌敌畏”自杀,叶某某遂报警。后被告人郭某甲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经法医精神病鉴定,被告人郭某甲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棍、衣服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就诊记录、精神病鉴定申请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郭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丽公司鉴[2019]256号检验报告、丽公司鉴[2019]265号检验报告、丽二医司鉴所[2019]精鉴字第120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温医大司鉴中心[2019]精鉴字第219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浙龙公司鉴(尸检)字[2019]43号鉴定书、丽公司鉴[2019]505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向阳

检察官助理:潘慕元

2020年4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龙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卷若干,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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