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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乡**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5日至10月25日、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26至12月10日、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在安顺市平坝区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家中因琐事与其父亲郭某乙发生口角后,郭某甲持匕首将郭某乙的腹部、手臂等处杀伤。经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乙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处警情况、郭某乙住院病历,证人桂某某、叶某某、韦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郭某乙陈述,犯罪嫌疑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平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厚洪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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