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5月5日社区矫正期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由福清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因与邻居即被害人王某某家的道路纠纷事宜,到福清市**镇**村**号王某某家门口,欲找王某某的儿子郭某乙理论。后被害人王某某从家中出来与被告人郭某甲发生口角;其间,被告人郭某甲用手推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肩膀一下,致王某某向后摔倒在地。被害人王某某的儿媳妇即被害人何某甲见状上前与被告人郭某甲理论,也被郭某甲推倒在地。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外伤致腰骶部软组织挫伤,伴S3、S5骶椎椎体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被害人何某乙的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
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郭某甲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伤情照片、福清市第二医院疾病诊断书、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放射X光检查报告单、CT检查片及报告单、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多层螺旋CT检查报告单、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MR检查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调解笔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何某甲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MR、CT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案发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玲玲
2020年5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06页;
3.量刑建议书6份;
4.证人名单1份;
5.光盘3张;
6.CT片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