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4〕78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63********,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住安徽省砀山县**镇**庄**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砀山县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29日被砀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在砀山县**镇**村与被害人郭某乙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引发生厮打,郭某甲将郭某乙眼睛打伤,经砀山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郭某甲于2014年4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丙证言;
3.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 梅
检察员:信芳芳
2014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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