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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镇**村,捕前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4日被肃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日11时许,肃宁县尚村镇北赵庄村刘某甲和邻居郭某乙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后郭某乙的父亲郭某甲持铁管将刘某甲、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头部打伤。经鉴定,刘某甲之伤属轻伤二级,刘某乙之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静  

(院印)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逮捕,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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