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507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现住原籍,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1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7月26日晚8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在长安区**村口泡馍馆门前夜市碰见正在吃饭的同村村民郭某乙、单某某夫妇,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厮打过程中,在场的郭某乙儿子郭某丙用啤酒瓶打了郭某甲头部,致郭某甲头部受伤。之后,郭某甲从泡馍馆里拿把菜刀朝郭某乙身上乱砍,致其全身多处受伤,郭某乙因伤势严重而被群众立即送往医院。郭某某(已判决)在家中闻讯其父郭某甲与郭某乙打架,遂同郭某丁(郭某甲侄子,现在逃)赶到打架现场,被告人郭某甲遂指使郭某某、郭某丁寻找郭某乙,郭某乙未找到,郭某甲又指使郭某某、郭某丁对现场的郭某乙妻子单某某进行殴打,郭某某、郭某丁围着单某某对其拳打脚踢,致单某某全身多处受伤,后被群众制止。经法医鉴定,单某某伤情属轻伤一级,郭某乙伤情属轻伤一级。
2、2012年7月1日22时30分许,长安区城管执法人员朱某某、袁某某、崔某某等人在长安区郭杜镇南小张村村口发现陕A****4渣土车有违法嫌疑,上前示意该车接受检查,该司机李某某在车主被告人郭某甲儿子郭某某的授意下拒绝接受检查,将车强行开至南小张村旁壳牌加油站。城管执法人员追至加油站,袁某某对渣土车进行执法拍照取证过程中,遭到被告人郭某甲及其儿子郭某某(另案处理)阻挠,郭某甲和郭某某撕扯、拳打袁某某阻挠其拍照,随后,郭某某持刀挥舞威胁现场城管执法人员并让司机将车开走,袁某某、崔某某上前阻拦车辆时又遭郭某甲和郭某某殴打而受伤,最终渣土车强行逃离现场。袁某某、崔某某后到长安区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袁某某右侧第5肋骨骨折、右上腹轻度软损伤;崔某某外伤性头痛、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后经法医鉴定,崔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甲及同案犯的供述;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法医鉴定意见;5、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经过;6、被告人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甲伙同他人暴力妨害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造成两名执法人员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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