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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4日17时许,在济南市济阳区崔寨街道办事处南郭村东,被告人郭某甲因琐事与赵某丙发生殴斗,期间,郭某甲用脚踹赵某丙左胸位置,致使赵某丙受伤。经鉴定,赵某丙左胸部两处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6月30日,郭某甲与赵某丙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调解笔录、现场情况说明、现场图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王某某、郭某乙、赵某甲、赵某乙、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丙的陈述,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达成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郭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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