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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282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号。被告人郭某甲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7日被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分别于2018年11月19日、2020年9月1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郭某甲在阜南县**镇**村建造住宅,其与被害人郭某乙签订了宅基纠纷协议书,约定争议土地各占一半。郭某甲建好住宅后,在住宅后用钢管围建一菜园。郭某乙认为郭某甲菜园占用自己的土地,双方再次发生纠纷。2018年3月30日下午,郭某乙使用工具强行拆卸郭某甲菜园钢管架子,郭某甲在二楼使用水管向郭某乙身上浇水,并持砖块砸郭某乙家猪圈。郭某甲下楼后将郭某乙手中工具夺掉,并丢弃在池塘中,随后郭某乙与郭某甲、张某某发生撕扯、争吵。郭某乙返回家中持工具再次拆卸郭某甲菜园钢管架子,郭某甲上前抢夺郭某乙手中工具,郭某乙右侧身体依靠在钢管上不让郭某甲抢夺工具,郭某甲上前搂抱郭某乙,并用上身挤压郭某乙,致郭某乙L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郭某乙人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郭某丙、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飞

                                   检察官助理:刘欢欢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阜南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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