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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原阳县****办事处***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罪,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郭某甲承揽了原阳县***乡****小学教学楼的部分工程,并由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甲、张某丁等人施工。2016年9月工程完工后,被告人郭某甲仅支付了部分工人的工资,仍拖欠被害人张某甲班组的十多名工人工资。经原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被告人郭某甲拖欠被害人张某甲等人工资55000元。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郭某甲支付了张某甲等人的工资10000元,仍有45000元的工资拒不支付。

2018年12月23日,原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郭某甲送达了原人社监令字【2018】第039号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在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拖欠工资,但被告人郭某甲仍拒不支付。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郭某甲被原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支付了拖欠的45000元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户籍证明、工资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娄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郭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符合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慧敏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3****91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银行明细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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