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1195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里**号,住本村,农民。2019年3月6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同年8月12日执行拘留。2019年8月26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告郭某乙、郭某丙诉被告郭某甲排除妨碍纠纷一案,2015年11月8日辛集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郭某甲将其在原告郭某乙、郭某丙居住的宅院和被告宅基的胡同中垒砌的砖、水泥及放置的其他杂物清除、刨掉所种树木。2016年3月11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2017年10月1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郭某甲的再审申请。判决生效后,2016年7月22日郭某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郭某甲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又不按法院限期清除通知的要求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明显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且公安机关多次传唤郭某甲,始终找不到,郭某甲的家属拒不签字。2018年11月13日辛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8月17日,郭某甲的妻子郭某丁将放置在胡同中间的杂物及树木清除,取得了郭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羁押证明、情况说明、照片、报案材料、案件移交函、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情况、案件审查登记表、申请执行书、辛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执行通知书、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执行笔录、辛集法院限期清除胡同中垒砌的砖、水泥及放置的其他杂物、刨掉所有树木通知书、照片,恢复原貌照片,谅解书、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丁、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而不履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晔
检察官助理:何 冠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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