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6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洪洞县**乡**村**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甲在昆山市开发区**南路与**路西北侧路边,采用拉拽、捂嘴等手段将被害人赵某某拉至旁边的小树林,而后对被害人实施语言威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劫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
2.证人刑某某、狐某某、郭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人民币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剑锋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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