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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徇私枉法案)_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6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籍贯:山西省朔州市***,现住:朔州市朔城区**排**号, 原任朔州市**局**分局**派出所所长、朔城**委委员、主任科员等职。2019年9月5日因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被怀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于同日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我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怀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

本案由朔州市纪委监委于2019年6月17日展开初步核实,2019年9月2日,朔州市纪委监委指定怀某市监察委员会办理本案,同年11月27日,经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

本案由怀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26日18时许,朔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向**分局**派出所发出指令,要求**派出所出警处置发生于**区水磨头危房改造项目部的打架闹事警情。接警后,北城派出所值班民警郝某某、候某某赶到案发现场,因打架闹事一方王某某等人已离开,遂向在场人口头了解闹事经过并向报案人蔚某某做了书面报案材料后,于19时左右离开项目部。

民警郝某某、候某某从项目部返回派出所途中,路过朔州市**站附近时,发现在路中间停一辆车牌号为晋F****8的雪佛兰轿车,该车前后挡风玻璃和两侧车门均已受损,车内驾驶座位上坐着一名男子,头部受伤流血,不远处的路边一名男子受伤躺在地上,据此可以判断此处可能刚发生了一起打架斗殴事件。郝某某、候某某二人随即对现场进行保护并组织人员将两名伤者抬上120急救车送往朔州市**医院救治。郝某某、候某某又通知北城派出所的另外两名值班民警卢某某、郭某乙赴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完毕后,经电话请示所长郭某甲同意,提取了现场发现的两把刀具和晋F****8牌的雪佛兰轿车,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随后,郝某某、候某某返回项目部对报案人蔚某某进行了询问。

3月27日上午,办案民警郝某某、候某某按照郭某甲的安排,在项目部对该案发现场的目击证人杨某甲、李某甲、田某某了询问。当天下午,郝某某、候某某在朔州市**医院对火车站附近案发现场发现的两名伤者孙某甲、赵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向医生了解了两位伤者的伤情。

经调查发现,2012年3月26日17时30分,王某某(另案处理)带领孙某甲等人到水磨头危房改造项目部闹事,王某某将项目部负责人杨*(又名杨某乙,另案处理)殴打几拳,后被人劝离。王某某等人离开项目部后,杨某乙给王某某打电话约架,随后,杨某乙带领一群自己工地的民工在朔州市**站附近与王某某、孙某甲、赵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斗殴过程中,杨某乙驾驶晋F****8牌奔驰越野车将孙某甲撞伤,赵某某被杨某乙带来的民工殴打致伤,赵某某驾驶的晋F****8雪佛兰牌轿车被杨某乙驾驶的奔驰越野车撞损,王某某、杨某乙等人随后离开了案发现场。孙某甲、赵某某受伤后留在现场,被从项目部返回派出所途中的郝某某、候某某发现,并被120急救车送往朔州市**医院接受救治。后经医院诊断,孙某甲为左顶骨骨折、左股骨骨折、右肩关节脱位、脾脏破裂,并于当晚实施了脾脏摘除手术,赵某某为多处皮外伤。办案人员将这些情况向所长郭某甲汇报后,郭某甲未明确表态,未安排下一步工作。

案发后,伤者孙某甲的哥哥孙某乙就弟弟受伤一事前往北城派出所,向郭某甲提出抓捕杨某乙、赔偿孙某甲的医疗费用的要求,郭某甲称本案正在调查中,让孙某乙耐心等待。

2012年6、7月份间,杨某乙到北城派出所所长办公室找到郭某甲,以提供“办案经费”为名,送给郭某甲10万元现金,希望郭某甲在办理“3.26”案件时予以关照。郭某甲同意并收下10万元后未安排民警询问杨某乙和扣押杨某乙撞伤孙某甲的奔驰车,也未对杨某乙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收受杨某乙送给的10万元现金后,于2012年7月份,郭某甲将孙某乙和杨某乙等人约到北城派出所自己的办公室,亲自主持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不一,调解失败。此后,郭某甲仍未依法将“3.26”聚众斗殴案立案,也未对案件继续侦查,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乙等人采取强制措施、未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刑侦部门侦查,导致该案犯罪嫌疑人未能得到及时追究并多次作案继续危害社会,逐渐发展成为黑恶势力团伙。

2018年8月10日,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对“3.26”杨某乙等人聚众斗殴一案立案侦查,2018年8月13日,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对“3.26”聚众斗殴案的被害人孙某甲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重伤,2018年9月5日,犯罪嫌疑人杨某乙被朔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9月29日杨某乙被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0月19日,山西省公安厅指定大同市公安局管辖该案,2019年2月27日,大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将本案侦查终结,“3.26”聚众斗殴案犯罪嫌疑人杨某乙于2019年9月6日由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由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郭某甲已将涉案赃款100000元退缴至怀某市纪委监委涉案款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郝某某、候某某、孙某乙、吕某某、李某乙、闫某某等人的证言;朔城分局刑侦大队“3.26”聚众斗殴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犯罪嫌疑人杨某乙的《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以及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孙某甲伤情鉴定书》、山西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朔城公安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大同市公安局对杨某乙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案《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大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朔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在时任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北城派出所所长期间,在办理“3.26”聚众斗殴案过程中,收受该案犯罪嫌疑人杨某乙10万元人民币,对该案不立案侦查取证,不推动案件的进展,也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乙进行讯问并采取强制措施,又不按规定移送刑侦部门处理,故意包庇杨某乙等人,造成杨某乙等人长期逃避法律追究,进而继续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世军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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