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69********,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住**镇**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大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因案情重大、复杂,在期限内无法作出决定,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重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10月初,被告人郭某甲将其管理使用的大埔县**镇老年活动中心提供给赌民参与“斗牛”、“封闭”等赌博活动,老年活动中心内共摆放有三张麻将桌,在参赌期间,被告人郭某甲从每张桌的“麻水(十点)”赌民手中抽取5元水钱,每张桌抽够20元为止,中途若换新庄家和扑克牌,则重新从“麻水(十点)”的赌民手中分四次抽20元水钱。截至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郭某甲共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郭某甲退还非法所得款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郭某甲经大埔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乙、丁某某、刘某某等18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管理使用的老年活动中心内开设赌场,抽取水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伟宏
(院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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