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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开设赌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_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01967********,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老河口市公安局看守所一级警员,出生地湖北省老河口市,现住老河口市公安局**路派出所家属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襄州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经襄阳市纪委监委依法指定,由襄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襄阳市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12月2日退回襄州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襄州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后于2020年1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一)合伙与他人开设赌场。

2012年7月,被告人郭某甲与刘某甲(另案处理)二人商议开设麻将馆,由刘某某出资人民币2万元,郭某甲出资人民币1.5万元作为启动资金,收益分成为刘某甲占六成,郭某甲占四成。后二人租下老河口市**街**公司综合楼*栋*单元***室,购置五台自动麻将机,于同年7月24日开业。张某甲(另案处理)受雇到麻将馆上班,从事记账、凑场赌博、麻将馆夜间服务等,月工资2000元。自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张某甲共领取7个月工资合计1.4万元。2013年3月,张某甲参与该麻将馆经营,收益分成变为刘某甲五成、郭某甲三成、张某甲干股二成。期间,先后召集曹某某、郑某某、任某某、李某某等数十人利用麻将机以小胡50元、100元的赌码进行“卡五星”聚众赌博,四小时一局,收取50至100元不等的“台子费”,自开业至2013年4月28日,非法获利共计28.4260万元。此后,三人继续开设麻将馆直至2014年初。

(二)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为其提供资金等直接帮助,向赌场放贷人员累计提供资金209.9万元,向参赌人员累计提供资金1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初至2017年,郭某甲明知郭某乙(另案处理)、郭某丙(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三人在刘某甲以及王某某(另案处理)所开设赌场为赌博人员高息放贷,仍然通过其本人及刘某乙银行账户向郭某乙、郭某丙、张某乙三人提供资金共计209.9万元,其中郭某乙76.27万元、郭某丙126.64万元、张某乙6.99万元。

2、2014年7、8月,郭某甲明知贺某某向其借款用于赌博,仍然向其借款5万元;同年10月,郭某甲明知冯某某向其借款用于赌博,仍然向其借款5万元;同年11月,郭某甲明知刘某丙向其借款用于赌博,仍然向其借款5万元。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013年初,老河口市公安局部署2013年度查处黄赌毒的专项行动,郭某甲得知消息后,告知刘某甲此次查赌持续时间很长,并告诫刘某甲注意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身份信息、任职文件、扣押物品清单、账本复印件、手写记账单、银行交易记录、刑事调解书、情况说明、现金缴款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张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张某乙、贺某某、刘某丙、冯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赌资;其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德全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保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贺某某抵给郭某甲房屋查封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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