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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寻衅滋事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坊**村。2011年3月26日因赌博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于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甲酒后走到本村郭某丙家门口,无故与玩纸牌的郭某丙发生口角,继而对郭某丙实施殴打,致郭某丙右侧第5、6、7肋骨骨折,多部位皮肤软组织擦挫伤,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二级。后郭某丙的孙女郭某丁来到现场与郭某甲发生推搡。被告人郭某甲回到家中持菜刀又来到郭某丙家门前胡同,持刀恐吓郭某丁和郭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菜刀照片、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苏某某、季某某、郭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郭某丙、郭某丁的陈述;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淑涛

2020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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