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郭某甲,198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6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本市江北新区**新城**幢**室(户籍所在地:本市浦口区**街道**路**号)。被告人郭某甲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某甲,听取了被害人朱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甲酒后行至本市鼓楼区**庙**小区门口,持路边捡到的安全帽,砸打被害人朱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牌号为苏AD2****新能源轿车,造成该车辆天窗玻璃、驾驶室左侧玻璃、引擎盖等部位损伤。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7650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郭某甲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抓获经过、发票、维修费用清单、收条、照片等书证;

2.证人郭某乙、辛某某、俞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佑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776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