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甲寻衅滋事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镇**村,于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被告人郭某甲伙同郭某乙、李某某、郭某丙、郭某丁、金某某(均已起诉)、王某某(另案处理)以被害人韩某某所承包的兰西县**单位的土地是**镇**村的土地为由,对该土地强行耕种,并在**饭店向韩某某索要6.5万元后7人私分。

2.2017年春,被告人郭某甲伙同郭某乙、李某甲、郭某丙、郭某丁等人以被害人蒋某某承包的土地中含有**镇**村的土地为由,把蒋某某已经耕种的玉米毁掉后又重新种上了高粱。

3.2016年初,村民刘某甲母亲去世,其亲属黄某某驾驶出殡车在被告人郭某甲家院门口调头并停留,郭某甲以此向刘某甲索要6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郭某甲于2020年8月4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承包五荒协议书、**水域滩涂承包合同书;**村河套草原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兰西县**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和兰西县**镇**村出具证明一份;韩某某与郭某乙签订的合同书,保证书等;

2.证人有黄某某、刘某乙、王某甲、陈某某、李某乙、王某乙、胡某某、商某某、乔某某、邹某某、于某某、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蒋某某、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及共犯郭某乙、李某甲、金某某、郭某丁、郭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土地青苗价格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无故生非,无理向他人索要财物,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雷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