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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14时,被告人郭某甲因琐事酒后手持排叉到**有限公司工地闹事,将该公司4套防盗门踹坏,其中2套被完全损毁。经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完全损毁的2套定制防盗门价值2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毁坏财物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郭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增兵

检察官助理:杨聚国

2020年5月15

附:

    1.被告人现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

4.调查评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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