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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武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的一天,在田镇上郭村被告人郭某甲的家中,潘某某出资500元,由柯某某从他人手里购买了3粒“麻果”与一些冰毒,被告人郭某甲与潘某某、柯某某、郭某乙四人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内吸食了这些麻果和冰毒。过了半个月的时间,被告人郭某甲再次邀约潘某某、柯某某到其家里来吸食毒品,潘某某、柯某某来到被告人郭某甲家里后,潘某某出资500元给柯某某,柯某某从他人手里购买了4粒麻果和一些冰毒,后来被告人郭某甲与潘某某、柯某某三人在郭某甲家里二楼卧室里吸食了这些麻果和冰毒。

被告人郭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柯某某、郭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一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吟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被羁押在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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