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镇**小区**栋**楼(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区**村**村**号)。因吸毒,于2020年6月17日被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冬天的一天至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郭某甲在其居住地南昌市高新区**镇**小区**栋**楼内,多次容留多人吸食“麻古”和“冰毒”。具体如下:
1、2019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郭某甲容留郭某乙、郭某丙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
2、2020年6月7日,被告人郭某甲容留郭某乙、郭某丙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
3、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郭某甲容留郭某乙、郭某丙、张某甲、张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
4、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郭某甲容留谢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
2020年6月16日晚9时,被告人郭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照片等书证;
2.证人郭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多次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甲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燕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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