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案发前住西安市长安区**社区**号楼**室,农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补查后重新移诉,现已审查终结。根据本案案情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甲自2018年开始吸食毒品,多次从一名叫“郭某乙(音)”处购买冰毒进行吸食。因被告人郭某甲和乡友田某某存在债务关系,田某某多次向郭某甲催要欠款,被告人郭某甲为了拖还欠款,遂以吸食毒品来示好田某某。2019年9月下旬、2019年10月中旬、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郭某甲先后三次从“郭某乙(音)”处购买冰毒后,联系田某某进行共同吸食,该三次吸食冰毒地点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兴隆街办北雷村主街道寺庙附近的空地及由长安区韦曲回兴隆街办的途中周家庄附近,吸食的具体场所均在被告人郭某甲驾驶的陕A****0黑色比亚迪L3轿车内,吸食的工具均由郭某甲提供。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郭某甲再次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3. 相关证人证言。
4. 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5. 辨认笔录。
6. 提取笔录及照片。
7. 吸毒的检测报告。
8. 被告人吸毒成瘾认定书。
9. 被告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10.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1. 被告人前科查询证明。
12. 被告人的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出于拖还债务的目的,购买毒品、提供吸食场所供他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刚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三张,同步讯问视频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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