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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妨害公务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11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未央区**园**号楼**室,现住该地,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21时许,在西安市未央区**小区门口,被告人郭某甲的父母因门口保安不让其车辆进入小区与保安发生争执、撕扯,后其母王某某遂倒地不起,其姐姐郭某乙后打电话报警。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民警张某某带领辅警韩某某接警后出警,赶到事发现场开展调查。

郭某甲在家中听闻郭某乙电话告知其母“被殴打”后,遂从家中拿了两把菜刀,径直来到事发现场,大喊一句“谁打我妈”,同时脚踹在正在执行公务的辅警韩某某身上,并用菜刀砍向韩某某的右脸颊上。后郭某甲试图逃离现场,民警紧追将其制服。

经鉴定,韩某某右侧面部遗留外伤性创口长3.0cm,伤情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作单位**书证。

2、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赵某某、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张某乙、郭某丙、郭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材料。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君茹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现场视频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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