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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1833号 

  被告人郭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上午8时许,郭某乙驾驶车牌赣C****小车驶入双港新村,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开大队驻村交通协警涂某某告知其村内已经无停车位,郭某乙未予理会还是将车开进了双港新村,并将小车停在双港菜场对面的道路上。随后,涂某某将该情况向中队长李某某汇报,李某某向大队汇报,大队领导安排指导员刘某某、中队长李某某、民警熊某某、辅警叶某某、辅警倪某某赶去现场进行处理。交警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郭某乙的小车不但未悬挂后车牌,且未进行年检,于是民警告知郭某乙需要对该车进行暂扣,并传唤郭某乙到大队接受调查。郭某乙对民警进行了辱骂,随后民警决定对郭某乙强制带离回大队接受调查。

郭某乙堂姐即被告人郭某甲以及郭某乙的妻子王某某买菜经过现场,郭某乙称自己心脏病发作被带上警车去医院检查,郭某甲、王某乙表示要和郭某乙一起去医院,交警表示这是不合规定的,并积极对郭某甲、王某乙进行了劝阻。在劝阻过程中,双方有拉扯动作,郭某甲对协警涂某乙脸部打了一巴掌。经鉴定涂某乙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

2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涂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郭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郭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梦翔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甲现被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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