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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郭某甲酒后驾驶冀A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正定县阳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恒州街与阳和西路交叉口向西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郭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3.31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检测仪结果单、现场笔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郭某乙的证言 ;4.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淑暄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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