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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危险驾驶案)_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检刑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7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东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桂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被桂东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郭某甲未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湘L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桂东县国道106线由北往南行驶,18时30分许行驶至桂东县国道106线2034KM+695M处,超越同方向行驶郭某乙驾驶的湘L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时两车相撞,造成郭某甲、郭某乙受伤,湘L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发生事故后郭某乙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未标明位置。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郭某甲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为209.15mg/100ml,属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被告人郭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当事人、车辆信息资料、医院诊断证明资料、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乙、郭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湘学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673号司法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志勇

检察官助理:张燕铭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桂东县公安局**派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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