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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97********,哈尼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镇**村委会**号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郭某甲酒后驾驶牌照号为云G*****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元阳县**镇**路行驶,21时许,行至**路**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04.19mg/100ml血。

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拘役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丽梅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2531****;

2、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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