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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郭某甲,又名郭某乙,性别: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某某,住仁某某**镇**街道**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甲酒后持“B2”型驾驶证驾驶贵J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仁某某五马镇街道社区往仁某某五马镇龙里村方向行驶,行至五马镇龙里村大坝组路段时撞上熊某某停在路边的贵CM****号面包车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报警后仁某某公安局民警在郭某甲家中找到郭某甲,经对其提取血样送检,仁某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甲血样作乙醇定性定量分析,结果为171.07mg/100ml。经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郭某甲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郭某甲赔偿被害人熊某某,取得熊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户籍证明、凡进必查、六查结果、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人资质、呼吸式酒精检测、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情况说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冯某甲、陈某某、曹某某、冯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陈述;4.被告人郭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情节,在量刑时可酌定予以从轻考量。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燕


2020年5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58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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