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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794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福州市仓山区**汽车配件修复店**,住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2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甲酒后驾驶车牌为闽******的小型轿车途经连江北路时与车牌为闽******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到场处置时发现被告人郭某甲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郭某甲带至医院抽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浓度,经鉴定,被告人郭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6.05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郭某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接警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全省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省机动车登记信息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送达及告知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陈某某、郭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

5.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鉴中心[2019]醇鉴字第4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郭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中

代理检察员:郑晨星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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