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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583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住武陟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甲酒后驾驶豫HV****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武陟县黄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武陟宾馆东门门前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豫AP****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损交通事故。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郭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3.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郭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惠敏

王峰涛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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