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甲酒后驾驶豫HV****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武陟县黄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武陟宾馆东门门前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豫AP****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损交通事故。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郭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3.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郭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惠敏
王峰涛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