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62*******,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辛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郭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郭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郭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Q2****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北宫路时,为逃避民警处罚,与他人更换位置,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3.5mg/100ml。
被告人郭某甲于案发当日被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照片;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承
检察官助理 李钰莹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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