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住洛南县**街**社区**组。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20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被告人郭某甲(被保险人)之妻张某某在洛南平安保险公司投保的陕A****E号白色奥迪越野车搭载朋友王某某、郝某某等人从洛南县**镇**村去**镇**村返回途中,在**村附近因路面湿滑,操作不当,车辆冲出路面与路边山坡发生碰撞,造成驾驶员刘某某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到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晚,被告人郭某甲明知刘某某为酒后驾车,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为获取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遂与王某某、郭某乙(系郭某甲之兄)等人商议由未饮酒的郭某乙“顶包”刘某某。2020年3月4号洛南县交管大队根据郭某乙、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虚假证言认定郭某乙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告人郭某甲根据该责任事故认定书骗领陕西平安保险公司洛南支公司保险赔偿金2万元。嗣后,平安保险公司在调查该保险理赔事故过程中发现诸多疑点后向洛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报案,经重新调查查明了该起交通事故的真相,于2020年6月23日重新认定驾驶员刘某某系酒后驾车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期间,被告人郭某甲主动向陕西平安保险公司洛南支公司退还了骗取的2万元保险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理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报案记录、通话清单、平安保险公司保险投保单、预付支付回单、转账收款记录等书证;证人郭某乙、刘某某、王某某、郝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证言;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作为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故意编造虚假事故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退还了骗取的保险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故建议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甲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一年至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向阳
检察官助理:李峥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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