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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检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9********,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岫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甲驾驶辽C****P号跃进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大甸子村路段(大盘线)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刮撞在该路段行走的被害人张某甲,造成张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郭某甲驾驶车辆驶离现场。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郭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郭某甲于2019年12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郭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衣浩
助理检察员: 齐林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检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郭小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荒沟村头道河组19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岫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小亮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郭小亮驾驶辽C9028P号跃进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大甸子村路段(大盘线)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刮撞在该路段行走的被害人张忠岐,造成张忠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郭小亮驾驶车辆驶离现场。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忠岐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郭小亮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张忠岐无责任。

被告人郭小亮于2019年12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绪友、郭二双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小亮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小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小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小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小亮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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