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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路**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26日经孟津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我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6日00时57分许,郭某甲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面包车(载郭某乙、张某甲、郭某丙、高某某)由北向南行驶至孟津县**镇**路**路段,通过弯道时,车辆发生失控侧翻,造成郭某乙死亡、郭某甲、张某甲、郭某丙、高某某受伤及上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郭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乙、张某甲、郭某丙、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所送郭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mg/mL。被鉴定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郭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部分被害人及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郭某甲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郭某乙、张某甲、郭某丙、高某某身份信息、诊断证明书,郭某乙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处理通知书,委托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丙、高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证明郭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郭某乙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朴

检察官助理:沈莹莹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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