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85********,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4月1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郭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豫M**的小型轿车沿三门峡市湖滨区**公路由市区方向向**方向行驶至**村口向市区方向约200米处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致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9年4月4日,被告人郭某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损失23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郭某乙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琳
检 察 员:李胜男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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