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小名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219861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九龙街道**路**号附**号,住贵州省安顺市**花园**栋**。2015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9月21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买卖国家公文证件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期间,被告人郭某甲因公司资金问题,向王某某借钱,通过小广告联系后在网上购买假的位于平寨镇建设南路六枝特区房开公司41号商住楼1幢6单元6层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二证作为抵押在王某某处借得65000元钱,因被告人郭某甲到期未还款并推迟,王得兴到房管局查询后得知郭某甲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均是伪造的。2020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将郭某甲抓获,同月19日家属代为还款后,被害人王某某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伪造的相关证件、不动产登记信息、户籍信息、借条等书证;2.证人证人: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人像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在网上购卖伪造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在犯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东
检察官助理 王志席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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