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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黄某某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案,张某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园**楼**号。因犯私藏枪支、弹药罪于1998年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9日被喀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小区**号楼**。因犯抢劫罪于1979年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街**号楼。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斗殴罪,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5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小区**。因犯伤害罪于1980年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某某丙,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室。因犯抢劫罪于1981年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某某丁,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园**号楼**单元**楼**。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 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某某戊,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路**小区**号楼**楼**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绰号某某己,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绰号某某庚,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某某辛,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喀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0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黄某某、吴某甲、张某甲、薛某某、张某乙、王某甲、常某某、王某乙、高某某、王某丙、任某某、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对被告人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将两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5年9月被告人郭某甲与沈阳市人王某丁通过政府招商引资途径,在喀左县**镇成立*甲实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铁矿开采和矿石加工行业,*甲公司实际**。郭某甲为了扩张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抢夺垄断矿产资源,先后纠集、网罗了被告人黄某某、吴某甲等人员参与矿山生产、管理,招募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成立“护矿队”,组建了一支集中食宿、统一管理的“打手队伍”为组织提供暴力保护。2005年9月28日在被告人郭某甲授意下被告人黄某某带领“护矿队”人员张某甲、薛某某等多人来到被害人田某某承包的喀左县**镇**村**组的一处矿点,持凶器对矿主田某某、采矿工人进行殴打,以暴力手段抢占了田某某的采矿点及设备,在当地树立了非法权威。期间又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发展演变为以被告人郭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黄某某、吴某甲、薛某某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杨某甲、王某甲、常某某、王某乙、高某某、王某丙、任某某、宋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稳定,分工明确,对外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被告人郭某甲通过对被告人黄某某、吴某甲、薛某某等人直接发号施令,实现对组织的控制和管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黄某某、吴某甲管理矿山生产及“护矿队”,被告人薛某某作为“护矿队”成员,为组织提供暴力保护,参与多起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三人系该组织的骨干成员。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杨某甲、王某甲、常某某、王某乙、高某某、王某丙、任某某、宋某某在骨干成员的带领下,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行为。

以被告人郭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组织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财富。获取财富的主要来源是通过成立公司,在合法公司的掩盖下通过暴力方法抢夺矿产资源,在未办理土地征占手续情况下自采及外包等方式在喀左县**镇周边地区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采矿,大量攫取国家矿产资源。2008年至2010年,总收入1.4亿余元,已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收益的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及维护组织的生存、发展:一用于提供组织成员食宿花销、发放工资等;二为组织成员购买作案工具;三为组织成员出资赔偿、摆平事端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共依法扣押现金人民币47351.6元、外币3520泰铢,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3021015.43元,扣押汽车1辆,查封房产11处。

以被告人郭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确立、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影响和利益,非法占用农用地开采矿产资源,被告人郭某甲授权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护矿队”日常管理工作,期间组织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且该组织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暴力性明显。被告人黄某某带领“护矿队”成员驾驶皮卡车,手持刀、镐把等凶器在喀左县**镇**村、**村、**村等矿区实施“巡逻”收山活动,抢占了田某某矿点及设备;被告人郭某甲默许公司“护矿队”成员与喀左县**镇**村**矿区人员持械聚众斗殴,造成1人轻伤、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郭某甲为垄断周边矿产资源,授意公司“护矿队”成员驾驶皮卡车,手持刀、镐把等凶器在喀左县**镇**村、**村、**村等矿区“巡逻”,拦截过往运送矿石车辆,采用威胁、暴力等手段强行扣押占有他人运送的铁矿石、随意扣押村民车辆、无故殴打多位村民;被告人郭某甲授意被告人黄某某、吴某甲等人,采用自采和外包等形式在喀左县**镇**村、**村等地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征占村民土地,以破坏土地的形式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农用耕地遭到严重破坏。

以被告人郭某甲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长期称霸一方,在喀左县**镇铁矿产资源区域形成非法控制,产生重大影响。具体犯罪、违法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2005年期间,被害人田某某承包了喀左县**镇**村**组村民张某丙(死亡)位于**村**组的一处荒山采矿。2005年9月28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带领“护矿队”成员来到田某某矿点,称该采矿地点是*乙公司的,不许别人开采,并威胁田某某,要求田某某将开采的铁矿石送到*乙公司。当日晚上,被告人郭某甲指使被告人黄某某带领被告人薛某某、张某甲、吴某甲、高某某、张某乙等人又来到田某某的采矿点,要求田某某让出矿山,并对工人郭某乙(现已死亡)进行殴打,后又将田某某殴打致昏迷,护矿成员将田某某送至喀左县**镇医院后逃跑。事后被害人田某某找到黄某某,领取医药费1000元,因恐惧*乙公司势力退出开采的矿山。2019年9月2日经喀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面部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二)聚众斗殴罪

2007年5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管理的“护矿队”成员被告人薛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杨某甲等人驾驶皮卡车在喀左县**镇**村**组**矿区附近“巡山”时,发现张某丁、某某壬、徐某甲等村民在采铁矿石,薛某某等人以此处是*乙公司矿区为由扣押了张某丁等村民自采的铁矿石及三轮运输车,欲押送至*乙公司时,**矿区工作人员赵某某赶到现场与薛某某等人理论,被薛某某等人无故殴打。后薛某某又通过电话叫来被告人常某某、王某丙、宋某某、任某某等人与赵某某(另案处理)叫来的**矿区陈某甲(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王某戊(另案处理)、贾某甲(另案处理)、贾某乙(另案处理)、杨某乙(另案处理)、杨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发生持械聚众斗殴,造成王某戊、赵某某等人受伤。2019年12月16日经辽宁省喀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戊头部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赵某某头部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三)抢劫罪

2007年期间,被害人战某某、张某丁、某某壬、徐某甲、胡某甲、董某甲、**矿区**陈某甲同意后,在**矿区位于喀左县**镇**村**组**矿区采铁矿石。2007年5月29日被害人战某某等人在**矿区山上采铁矿石时,被告人黄某某管理的“护矿队”成员被告人王某乙、薛某某、王某甲、杨某甲、王某丙、常某某、宋某某、任某某等人驾驶皮卡车,来到采矿现场,持棍、棒等凶器对战某某、胡某甲、董某甲、董某乙等人进行殴打、辱骂,胡某甲、董某甲、董某乙等人害怕逃跑,王某乙、薛某某、王某甲又要求张某丁、某某壬、徐某甲等人将开采出的铁矿石装车运送到*乙公司,在押送途中又对张某丁进行殴打、辱骂,张某丁、某某壬、徐某甲等人将铁矿石运送到*乙公司后被放走,张某丁的三轮运输车被*乙公司扣押,几日后取回,三人开采的10多吨铁矿石被*乙公司非法占有。

(四)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2007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郭某甲、黄某某,先后雇佣李某某、吴某乙等人在未向国土、林业等部门申报许可、事先未征得村民允许的情况下,强行占用喀左县**镇**村**组、**组王某癸、刘某丁等村民位于喀左县**镇**村**组、**组交界地**处土地,以破坏耕地的形式进行露天采矿。2019年5月28日经朝阳市自然资源局鉴定:*甲实业有限公司征占的**村**组、**组交界地**27587.06平方米(41.38亩)耕地采矿,因采矿造成27587.06平方米(41.38亩)耕地耕作层破坏20公分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损,无法种植,已经构成耕地重度破坏。

2、2007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郭某甲、黄某某、吴某甲组织胥某癸等人在未向国土、林业等部门申报许可、事先未征得村民允许的情况下,强行占用喀左县**镇**村全某乙、刘某甲等村民位于喀左县**镇**村**处土地,以破坏耕地的形式进行露天采矿。2019年5月28日经朝阳市自然资源局鉴定:*甲实业有限公司征占的**村**9161.41平方米(13.74亩)耕地采矿,因采矿造成9161.41平方米(13.74亩)耕地耕作层破坏20公分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损,无法种植,已经构成耕地重度破坏;2019年11月26日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甲实业有限公司征占的**村**124.22平方米(0.18亩)林地采矿,因采矿造成124.22平方米(0.18亩)林地遭到严重破坏。

3、2006至2010年期间,在被告人郭某甲的允许下,杨某丁(另案处理)指使韩某某(另案处理)以喀左县**实业公司名义,组织王某己(另案处理)、潘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现场管理,雇佣王某庚、张某戊等人在未向国土、林业等部门申报许可、事先未征得村民允许的情况下,强行占用喀左县**镇**村里组李某甲、郭某丁、李某乙等村民位于喀左县**镇**村里组**处土地,以破坏耕地的形式进行露天采矿。2020年3月19日经朝阳市自然资源局鉴定:杨某丁占用的喀左县**镇**村**北山地块24333.00平方米(36.48亩)耕地采矿,因采矿造成24333.00平方米(36.48亩)耕地耕作层破坏20公分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损,无法耕种,已经构成耕地重度破坏。2020年3月20日经丹东坤霖林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杨某丁等人征占的喀左县**镇**村**处0.5572公顷(8.4亩)林地采矿,因采矿造成0.5572公顷(8.4亩)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五)违法事实

1、2008年10月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郭某甲经营的*甲实业有限公司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镇**村**采铁矿石,2009年9月18日喀左县国土资源局对*甲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立即停止非法采矿行为,拆除开采设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2、2007年12月,被告人郭某甲经营的*甲实业有限公司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镇**村集体土地建炸药库,2007年12月13日喀左县国土资源局对*甲实业有限公司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限15日内拆除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9290的行政处罚。

3、被告人郭某甲经营的*甲实业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于2010年1月7日开始在**镇**村**林地内开采铁矿石,占用林地面积440平方米。2010年4月8日喀左县林业局对*乙实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三个月内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4400元的行政处罚。

4、被告人郭某甲经营的*甲实业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于2009年6月份开始在**镇**村**梁顶林地内开采铁矿石,占用林地面积700平方米。2010年5月10日喀左县林业局对*乙实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三个月内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5、被告人郭某甲经营的*乙实业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2009年5月24日开始在**镇**村**沟里林地内开采铁矿石,占用林地面积为900平方米。2010年6月20日喀左县林业局对*乙实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三个月内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6、2005年或2006年7月,王某辛从老百姓手中购买喀左县**镇**村**山,以风镐挖斜井方式开采铁矿石。当年10月1日被告人郭某甲经营的**矿业有限公司约30余辆车来到王某辛矿点,并以威胁手段逼迫王某辛停止生产。停产约一个月后,*乙公司两名人员驾驶皮卡车再次来到其矿点,其中一人用镐把对王某辛进行殴打,王某辛逃离现场,王某辛采矿设备空压机、风镐、铁锹、推车子等物品被*乙公司拉走,设备价值约2万余元。事后王某辛托人从*乙公司将设备取回。

7、2003年或2004年期间,胥某戊从一村民手中以4.8万元购买**镇**村**梁地矿点,开始在此地点先后利用风镐、挖斜井方式开采铁矿石,持续约两年时间。2005年或2006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郭某甲经营的*乙公司约7、8个人,驾驶白色丰田霸道吉普车来到其采矿地点,告知胥某戊不能继续采矿,并没收胥某戊矿点的发电机组、砂轮机、电焊机、卷扬设备、储料仓、轨道、生产用房等物品,胥某戊自称损失70余万元。

8、胡某乙在**村**沟底自家荒山打竖井开采铁矿石,2007年间,被告人郭某甲经营的*乙公司告知其称此地点属于*乙公司矿区,后曹某某、孙某甲二人找姜某甲从中联系,姜某甲找到*乙公司被告人郭某甲,经郭某甲同意后曹某某、孙某甲、姜某甲三人合伙,在胡某乙矿点以钩机、铲车明采的方式开采铁矿石,将胡某乙投资27万元的矿井以及凿岩机、空压机、矿车等设备填埋,9间简易房被钩,100多吨矿石被**拉走,共造成损失约30万元。

9、2007年夏季,张某己(死亡)在喀左县**镇**村**矿点采矿,并雇佣张某庚为其管理。一日,张某庚在矿点生产时,被告人郭某甲经营的*乙公司三、四名人员来告知张某庚采矿地点属于*乙公司,并要求张某庚一方第二日撤走。次日*乙公司十余人手持搞把找到张某庚,对张某庚进行殴打,后又将张某庚强行拽进一台皮卡车内,带至*乙公司办公楼的一间办公室,强迫张某庚签了一份承认偷采*乙公司铁矿石的字据后被放走。

10、2007年夏季,被告人黄某某向夏某某介绍*乙公司的王某戊,并让夏某某为王某戊寻找地点和人员开采矿石,夏某某先后找到岳某某、郑某某、胥某丁等人在**村大**利用人工进行采矿。某日被告人郭某甲经营的*乙公司护矿成员被告人王某乙等人来到采矿地点,对胥某丁等人进行辱骂,要求胥某丁等工人蹲在地上,随后*乙公司护矿成员“某某戊子”等人无故对胥某丁进行殴打,事后胥某丁害怕被打击报复而未敢报警。

11、2007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郭某甲、黄某某先后雇佣李某某、吴某丁等人在事先未征得村民允许的情况下,强行占用喀左县**镇**村**组、**组王某癸、刘某丁、康某某等村民位于喀左县**镇**村**组、**组交界地**处土地,以破坏耕地的形式进行露天采矿。村民得知后到采矿现场阻止,但耕地已被*乙公司采矿破坏,且受当时*乙公司在当地的势力影响,已对村民产生心理威胁,被占地村民无奈接受了*乙公司对征占耕地每亩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占地补偿。

12、2007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郭某甲、黄某某、吴某甲组织胥某癸等人在事先未征得村民允许的情况下强行占用**村全某甲、刘某癸、徐某乙等村民位于喀左县**镇**村**处土地,以破坏耕地的形式进行露天采矿。村民得知后害怕被打不敢去采矿现场,许某某等村民到采矿现场阻止时,被*乙公司人员辱骂、威胁。因耕地已被*乙公司采矿破坏,且受当时*乙公司在当地的势力影响,已对村民产生心理威胁,被占地村民无奈接受了*乙公司对征占耕地几十元至几千元不等的占地补偿。

二、其他犯罪

2005年期间,杨某丁、韩某某合伙在建平县**镇**村**处露天开采矿石,在开采过程中与相邻地点开采矿石的孙某乙(死亡)、朱某某等人的矿井边界问题发生纠纷,杨某丁与孙某乙多次在电话中相互辱骂。为争抢矿产资源,2005年6月12日杨某丁与孙某乙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相约打架,后杨某丁(另案处理)纠集韩某某(另案处理)、师某某(另案处理)、管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张某甲、薛某某、吴某甲、高某某、杨某甲、王某丙、张某乙等人,孙某乙纠集张某辛(另案处理)、王某壬(另案处理)等人,双方在朝阳**门前发生持械斗殴,斗殴过程中杨某丁、韩某某等人用刀将孙某乙、张某辛砍伤,致二人住院治疗。事后杨某丁害怕孙某乙报警,通过中间人刘某乙等人赔偿孙某乙、张某辛医药费人民币10万元。2019年5月29日,经辽宁省喀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乙头部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体表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右上肢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当时扣押作案工具及涉案三轮车;2.书证:住院病历诊断、接处警登记表、原始卷宗、行政处罚决定书、耕地承包合同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壬、杨某丁、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黄某某、吴某甲、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杨某甲、王某甲、常某某、王某乙、高某某、王某丙、任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文书、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及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为抢占矿产资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占有他人开采的铁矿石及采矿设备等物品;为抢占垄断周边矿产资源,授意被告人黄某某管理的“护矿队”成员持械与其他矿区人员斗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严重毁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被告人郭某甲授意下,指使公司“护矿队”成员为抢夺矿产资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占有他人开采的铁矿石及采矿设备等物品;为抢占垄断周边矿产资源,指使“护矿队”成员持械与其他矿区人员斗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严重毁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被告人郭某甲授权下,带领公司“护矿队”成员为抢占矿产资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严重毁坏;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薛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抢占矿产资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占有他人开采的铁矿石;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抢占矿产资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抢占矿产资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占有他人开采的铁矿石,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占有他人开采的铁矿石,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常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持械聚众斗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占有他人开采的铁矿石,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占有他人开采的铁矿石,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抢占矿产资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占有他人开采的铁矿石,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占有他人开采的铁矿石,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占有他人开采的铁矿石,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优强
    王阿娜
    姜鸣奇

2020年4月20日

附:

1. 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在北票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薛某某、张某乙、杨某甲现羁押在喀左县看守所;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在建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高某某现羁押在凌源市看守所;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在朝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丙现羁押在朝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4册。

3.有关涉案款物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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