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1631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巷**栋**房。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2004年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5年8月2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郭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4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巷**栋**房。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路**号。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陈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郭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安徽万国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位于本市天河区**广场**房。被告人郭某甲、陈某某为该公司的股东,与同案人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预谋利用京贷网P2P借贷平台进行融资。2017年4月28日,单某某代表安徽万国公司与京贷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某某签订了有关京贷网的转让协议,约定由安徽万国公司以880万元的价格购买京贷公司的京贷网P2P借贷平台。后陈某某、郭某甲等人通过找他人借用身份信息制作成借款人资料,再通过郭某甲、郭某乙提供公司资料作为担保,以随机搭配的方式制作成104份虚假借款标的在京贷网P2P借贷平台上发布,以此方式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0779400元,截止至案发时仅偿还了378万。该集资款中有478万由京贷网P2P平台以京贷网转让费为由直接划扣,有7413496元通过名义上的借款人账户直接流向单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其余资金分别流向郭某甲实际掌控的其他公司和个人账户、以及用于消费套现、取现等。其中流向单某某账户的部分资金又流入陈某某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2017年12月25日,京贷公司委托李某某报案称单某某等人在京贷网挂标借款共17382000元逾期未兑付,由京贷公司代为偿还了上述逾期款项。案发后,郭某甲退还赃款一百万元。
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陈某某现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曾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电子数据;
7、审讯、辨认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曾因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卓勋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40册,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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