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郭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郭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郭某丙、郭某丁等人(另案处理)以冒充黑客“恢复聊天数据”为名实施电信诈骗,骗取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共计21513.79元。其中,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向郭某丙提供微信收款码收取被害人转账共计10513.79元,被告人郭某甲收到转到被害人转账共计人民币7513.79元,被告人郭某乙收到被害人转账共计3200元,二人获取提成。
被告人郭某乙于2019年11月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郭某甲于2019年12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郭某丙、郭某丁亲属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羁押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郭某丙、郭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丙、郭某乙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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