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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郭某乙诈骗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郭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至7月之间,被告人人郭某甲谎称自己名叫王某某并从事收藏品销售工作,以虚构假冒藏品价值、升值空间大等手段,向被害人谈某某出售假冒藏品“建国70周年纪念章”十一套,骗取谈某某2200元。后又以同样方法向谈某某出售假冒藏品“九龙玉玺”五套、“至尊五福印”四套,并由被告人郭某乙冒充快递员送至被害人谈某某处,骗取谈某某185000元。经认定,上述“建国70周年纪念章”十一套、“九龙玉玺”五套、“至尊五福印”四套价格合计933元。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退赔了谈某某187200元,谈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郭某甲、郭某乙表示谅解。

2.2019年3、4月份,被告人郭某甲以上述同样方法,谎称自己名叫王某某并从事收藏品销售工作,由郭某乙冒充快递员以开车送货形式,欲以10000余元的价格向赵某某出售假冒藏品“九龙玉玺”一套未遂。

3.2019年4月至5月份之间,被告人郭某甲以上述同样方法,谎称自己名叫王某某并从事收藏品销售工作,向叶某某出售了假冒藏品“建国70周年纪念章”一套、“九龙玉玺”一套,骗取叶某某3479元。经认定,上述“纪念章、九龙玉玺”价格合计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询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谈某某、赵某某、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勘验等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手机通讯信息刻录光盘2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李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现被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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