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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郭某乙诈骗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109号

(1)被告人郭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2012年4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

(2)被告人郭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2014年6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郭某甲开始经营养蛇场至2020年疫情期间实际养蛇3000多斤。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6月英德市人民政府出台文件对本市养殖户养殖的蛇等野生动物进行处置补偿。其中蛇类处置补偿标准为60元/斤。郭某甲、李某某(在逃)得知消息后,2020年7月7日二人经商量后,由李某某出资去到广东梅州市五华县**公司员工游某某(另案处理)处以33元/斤价格共计购买蛇10737.9斤回到英德市**镇,被告人郭某甲利用其养蛇场保管购买回来的蛇,准备在政府回收时虚报蛇场养殖蛇的数量骗取市政府60元/斤的处置补偿款非法牟利。2020年7月10日英德市林业局工作人员收购了被告人郭某甲蛇场内从外地购买回来的蛇10737.9斤,经统计共需要支付补偿款644274元,除医药公司按每斤7.2元收购蛇胆支付现金给被告人郭某甲82375元(其中12987.36元为郭某甲实际养蛇用于取蛇胆的补偿款)外,剩余574886.36元暂未支付。

2、被告人郭某乙在被告人郭某甲处得知可以低价收购蛇回来虚报蛇的数量上报给政府骗取政府60元/斤处置补偿,于是二被告人商议由郭某乙出资购买蛇,郭某甲联系卖蛇人员后,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去到广东梅州市五华县**公司员工游某某(另案处理)处,以33元/斤的价格收购蛇9784.4斤回到英德市**镇,准备在政府回收处置时以60元/斤的价格骗取政府处置补偿款共计587064元非法牟利,2020年7月13日上午英德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在收购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养蛇的数量、场地与之前核查存在巨大差距,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经英德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图、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低价购买蛇后虚报养蛇数量骗取政府处置补偿款,其中被告人郭某甲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161950.36元;被告人郭某乙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87064元,数额均特别巨大,因被政府工作人员发现报警而未能得逞,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科威

2020年1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现均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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