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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郭某乙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四部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郭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住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高某某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郭某甲注册成立“青羊区宽窄记忆火锅店”,经营地址在成都市青羊区三多里7号。该店经营期间,经营者郭某甲雇佣厨师长郭某乙、厨房操作工高某某,将日常餐饮经营活动客人食用后剩下的火锅油自行加工熬制成“老油”(俗称“地沟油”)并作为食用油加入火锅锅底内供其他食客食用。

2019年9月4日,成都市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检查时,现场查获装有废弃油脂的油桶等物品。2019年9月5日,犯罪嫌疑人郭某甲、郭某乙、高某某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高某某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并作为食用油供食客食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高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小龙

助理检察员:周曦薇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郭某甲联系电话:1520811****。被告人郭某乙联系电话:1369348****。被告人高某某联系电话:18280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扣押款物详见扣押清单;

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郭某甲;诉讼请求:判令郭某甲在成都市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令郭某甲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61744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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