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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郭某乙等妨害公务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2019年9月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2019年9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2019年9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5日23时许,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民警依法在**路**门附近检查酒驾,李某某驾驶车辆准备路过时,发现交警掉头逃离,被交警发现后,在**路与**路十字将该车辆拦截,盘查中发现司机李某某有酒驾嫌疑,将李某某控制带上警车时,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等人从车上下来,使用推搡交警、双臂抱住交警、用身体阻挡交警的方式妨害交警执法,在交警多次警告下,被告人郭某甲、被告人郭某乙、被告人郭某丙等人不但不听还帮助李某某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辛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等人的供述。

4、辨认、指认等笔录及照片。

5、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家奎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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