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横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广东省雷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2009年4月13日,被告人郭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l9年9月24日,郭某甲因组织他人偷越边境嫌疑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乙,男,l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2007年3月29日,被告人郭某乙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郭某乙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郭某乙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9月24日,郭某乙因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嫌疑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l9年10月31日,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丙,男,l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房。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郭某丙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l9年9月24日,郭某丙因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嫌疑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31日,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44088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房。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廖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l9年9月24日,廖某某因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嫌疑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l9年10月3l日,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 l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4408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滴滴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2019年9月24日因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嫌疑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丁,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44088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2007年3月4日,被告人郭某丁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9月24日,郭某丁因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嫌疑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准,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边防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郭某乙、郭某丙、廖某某、杨某某、郭某丁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1月31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郭某甲通过其朋友(身份不详)介绍,寻找到5名意图偷渡前往澳门的客人郭某戊、张某乙甲、郑某某、张某乙、黄某某(下称5名偷渡客)。当天21时许,郭某甲指挥被告人郭某丁驾驶轿车到前山幸福里小区附近公交站接被告人郭某丙、被告人廖某某和开船男子(身份不详),并将他们送去横琴华发广场附近。郭某甲指挥廖某某和郭某丙在偷渡点附近查看是否有警察和巡逻官兵经过,并要求两人有情况及时向郭某乙汇报。当天晚上21时30分许,郭某甲指挥被告人郭某乙将5名偷渡客和帮偷渡客付钱的人集合至珠海市香洲区岱山社区公园。当晚23时许,郭某甲指挥被告人杨某某到岱山社区公园接上5名偷渡客,杨某某载着5名偷渡客驱车前往横琴下水点附近。当晚23时许,杨某某将5名偷渡客送到横琴华发广场附近公交站下车,郭某甲指挥被告人郭某丁步行将5名偷渡客带至下海点。到达下海点后,开船男子和一艘橡皮艇已经在场等候,随即5名偷渡客上船前往澳门,大概过了10分钟左右,5名偷渡客成功到达澳门并被澳门警方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廖某某、杨某某、郭某丁供述,证人郭某戊、张某甲、郑某某、张某乙、黄某某证言、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廖某某、杨某某、郭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丁、郭某丙、廖某某、杨某某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明知运送他人偷越边境违法,仍实施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出入边境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丁、郭某丙、廖某某、杨某某运送五人偷越边境成功达到澳门,是犯罪既遂。其中,被告人郭某甲系主犯、有犯罪前科,但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五千元;被告人郭某乙、郭某丁、郭某丙、廖某某、杨某某系作用较小的主犯,且被告人郭某乙、被告人郭某丙构成累犯,被告人廖某某有犯罪前科,但5人均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乙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丙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丁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明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换押证一份,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廖某某、杨某某、郭某丁均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内含光盘两张、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3.手机7台、U盘一个(涉案丰田小轿车暂扣于侦查机关)。
4.证人(鉴定人)名单3份。
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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