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号。
被告人郭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单位代表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共谋在重庆市渝北区中央公园巴蜀小学二期工地处盗取电缆线。2020年10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10月30日晚至31日凌晨,两人两次来到工地外,从围挡缝隙钻进工地里,用夹钳盗取电缆线。盗取后,郭某甲、郭某乙将电线剥皮后销赃,共获得人民币5100元,两人平分。经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11元/米。经测算,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523.09元。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郭某乙被抓获到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郭某甲。到案后,郭某乙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供货单及产品合格证、监控视频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乙、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称量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乙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乙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在二被告人退赔并缴纳罚金后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门 丽
检察官助理:詹鹏飞
2021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郭某乙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号;郭某甲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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