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二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82********,汉族,初中毕业,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乡**村**组,现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座**室,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6日由老城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由老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82********,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镇**街**组,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8日由老城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由老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1日移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5月27日退回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补充侦查,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于2019年6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事先预谋到洛阳市区抢劫他人钱财。2005年7月28日下午,二人抵达洛浦公园老城段踩点直至深夜十点钟左右,在洛浦公园洛阳日报社家属院地段的洛河大堤以南、河道以北的小树林里,乘无人之际,二人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激烈反抗的被害人杨某甲连刺数刀,抢得被害人的黑色旅行包后向洛阳桥方向逃窜。被害人受伤后向河堤方向逃命途中死亡。经鉴定:杨某甲系被他人以锐器刺破左颈总动脉及右肺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刘某甲、杨某乙、李某甲、刘某乙、李某乙、李某丙、杨某丙、杨某丁、孙某某、苗某某、黄某某、刘某丙、于某某等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5、书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当场使用暴力非法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念武
梁建设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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